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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再迷恋首仿,优先审评开启新纪元

2016-02-27 魔方君 医药魔方数据

文 | 魔方君

2016,CFDA继续保持着去年的迅猛。过去看起来猴年马月才能突破的政策,已然接踵而来。这不,昨天的优先审评政策悄然来到,立即刷爆了朋友圈。

通篇读下来,真心觉得这篇文件质量很高,精炼全面,值得细品。从字里行间,可以读出很多味道。

1、总体定位:本意见是对2007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修订,细化了优先审评办法,明确了现场核查、三合一和审批时限等,并与一致性评价、临床自查等重大事项有着较好的结合。加上前一段公布的儿童药品优先审评品种、临床试验核查方案等。这些都提示我们,总局对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修订,没有采用全盘修订的熔断手法,而是采取了小步快跑的方式,完善一处,实施一处。

2、本意见的出台,标志着药品研发由抢首仿时代迈入优先审评时代。旧时代的终结,新生时代的开启。有这么严重吗?是的。

大家都知道,2005年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中,专利事项是不明确的。而谁又能想到,专利问题居然在一个优先审评意见中以别样的形式出现。此前,民间流传的是限定专利到期的申报时间。显然,这是非常生硬的管理手法。在本意见中,我并不限制你,而是用优先审评来调控,极其智慧和科学。

无论如何,这意味着专利期一到,多家仿制药将同期上市,药品价格大幅下降。近几年如火如荼的3.1类药品抢首仿,该告一段落了。

毕竟,绝大多数公司是玩不起创新药的。那么,这些公司就没什么可玩的吗?非也。本意见为这些公司指明了方向!能否拿到优先审评券,将成为各公司角力的新舞台。尤其,在临床研究全面停顿,临床批件堆积成山的情况下,减免临床的儿童药品、孤儿药会成为众多公司的首选。当然,这并不好玩!

3、解决积压,提高效率,打破不平,需要将药品注册全链条统一化管理,一个强大、集权的药审中心有望诞生。

此前,药品受理分散在各个省局,时限严重不一致,带来极大不平稳。临床试验核查、现场核查等新事项不断冒出来,临床试验信息平台需要推进,各种新政策的惩罚措施(黑名单、连坐等)也需要有统一部门有效管理,等等,这些最有可能全部统一至药审中心来牵头协调管理。

具体请大家看下文的逐条点评。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

食药监药化管〔2016〕19号

一、优先审评审批的范围

(一)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注册申请:

1.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创新药注册申请。

鼓励创新药。有钱人的游戏。

2.转移到中国境内生产的创新药注册申请。

3.使用先进制剂技术、创新治疗手段、具有明显治疗优势的药品注册申请。

创新制剂平台的天下,何谓先进还需要明确。

4.专利到期前3年的药品临床试验申请和专利到期前1年的药品生产申请。

抢首仿已经不香了,多家同时上市。拼渠道,拼价格。

5.申请人在美国、欧盟同步申请并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在中国境内用同一生产线生产并在美国、欧盟药品审批机构同步申请上市且通过了其现场检查的药品注册申请。

哈哈,特别强调了同一生产线,为啥这么说,你懂的!

6.在重大疾病防治中具有清晰的临床定位的中药(含民族药)注册申请。

何谓重大疾病?似乎官方文件中从未有过全面描述。

7.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新药注册申请。

政策叠加。各企业更加重视报课题了,不仅有钱,还有特权。每次课题评审,周边酒店一扫而空,大老板亲自坐镇,场景越来越壮观了。

专家真是香饽饽,行情还得涨啊。二十一世纪什么最重要?人才!投资专家,就是投资当年的楼市、股市。专家才是二十一世纪最好的产品。生命周期长,愈久弥香,技术壁垒高,护城河高大上。

(二)防治下列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注册申请:

1.艾滋病;

2.肺结核;

3.病毒性肝炎;

4.罕见病;

5.恶性肿瘤;

6.儿童用药品;

7.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的疾病。

肿瘤、肝炎、艾滋病、肺结核,这几个很清晰的,也不是第一天提出来的。本条款值得多关注的,就是儿童用药、罕见病、老年病了。目前,中国还没有罕见病定义。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的疾病,这是新概念,提前为老龄化社会做准备了。

说起老年病,马上想到老年痴呆、帕金森、前列腺肥大、骨质疏松、更年期综合征……那个80多岁还娶了小姑娘的说了,俺们都肾虚腰酸尿频……小伙子,我没骗你,这真是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的疾病。

(三)其他

1.在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中,需改变已批准工艺重新申报的补充申请;

看到没?一致性评价就是给你洗白的机会,只要你愿意,还可能加速呢。工艺做得很扎实,不需要更改的呢?滚一边去。

2.列入《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第117号)的自查核查项目,申请人主动撤回并改为按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标准完善后重新申报的仿制药注册申请;

这一点有意思不?我们早就提醒过,撤回的品种没有死掉!没有撤回的品种,是不是也心动了?

注意后面那个定语,“改为按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标准完善后重新申报”。改剂型、改晶型、改酸碱根的品种,哭了。媒体上都说了,这些创新,不就是为了提价吗?也不知道真的假的。

挺诱人的条款,嘶喽……这没出息的直流口水。那个,小姐呀,多问一句,如果改良了,临床大保健是不是要重做一套啊?

3.临床急需、市场短缺的药品注册申请。具体品种名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确定。

临床急需就不提了,喊了好多年了。不知道宫颈癌疫苗是不是急需呢?滚一边去。

市场短缺药品,这个……恐怕要把短缺的原因消除一下才好。在这喊,蹲局子不错,起居规律,管吃管住,您看有人去不?哎,也就只有我心动了……将来老年人又那么多,养老院那么少、那么贵,真得想点办法进去养老了。年轻时,考虑问题不成熟,优先审评没拿到。年纪大了,再不提前考虑,局子里也会满员的。


二、优先审评审批的程序

(一)申请。注册申请转入药审中心后,由申请人通过“申请人之窗”向药审中心提交优先审评审批的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说明品种信息及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的理由。


(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优先审评审批申请,由药审中心每月组织专家审核论证,并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及拟定优先审评的品种具体信息予以公示。公示5日(指工作日,下同)内无异议的即优先进入审评程序;对公示品种提出异议的,应在5日内向药审中心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异议表见附件2);药审中心在10日内另行组织论证后作出决定并通知各相关方。

对于临床急需、市场短缺的仿制药申请,自该品种公示之日起,不再接受活性成分和给药途径相同的新申报品种优先审评审批申请。

看到这一条,我这个后悔啊,怎么就把进局子养老的计划说露了呢。赶紧打开计算器算算账,提前占坑啊。这到退休还有些年头,得干一票什么案子才能判到那时候呢?

还要考虑地区差异因素,不同地区的省局,他效率不一样!凭什么我在北京先做的案,让那个江苏的小子先进去了!不公啊!如果当初市局能快点,俺们大双鹭的达沙替尼应该已经上市了,都不会赶上临床自查。唉,慢上加慢。

咳咳,不能总这么严肃,说点不正经的。在这里,我们斗胆做出预测。未来,药品受理必将全权统一到药审中心,完全打消省市受理周期的差异。一个更为强大的药审中心,才能成就中国的新药强国梦!

(三)审评。药审中心对列入优先审评审批的药品注册申请,按照注册申请转入药审中心的时间顺序优先配置资源进行审评。

1.新药临床试验申请。

申请人可在递交临床试验注册申请前,对现有研究数据是否充分支持拟开展I期临床试验、临床试验受试者风险是否可控等重大技术问题提出与药审中心的沟通交流申请。药审中心在收到沟通交流的申请后,组成审评团队并形成初步意见,于30日内安排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沟通结果以当场形成的会议纪要明确议定事项。

在申报前经过充分的沟通交流且申报资料规范、完整的前提下,药审中心自临床试验注册申请被确认列入优先审评审批之日起10日内启动技术审评。

在Ⅰ期、Ⅱ期临床试验完成后,申请人及时提交试验结果及下一期临床试验方案。药审中心自收到资料后30日内安排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未发现安全性问题的,可在与药审中心沟通后转入下一期临床试验。对于试验结果显示没有优于已上市药物趋势的品种,不再予以优先。

对于罕见病或其他特殊病种,可以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提出减少临床试验病例数或者免做临床试验的申请。药审中心根据技术审评需要及中国患者实际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评意见。

临床积压是未来几年最大的瓶颈,那么,能够减免临床的品种最爽了。不过,你要想好,罕见病没那么好玩。已经有人在这荒无人烟的盐碱地做了5年多地产生意,现在还在摸石头过河。

2.新药生产注册申请。

在提交新药生产注册申请前,申请人应就现有研究数据是否支持新药生产申请与药审中心进行沟通。药审中心收到申请后30日内安排会议与申请人沟通交流。药审中心自药品注册申请被列入优先审评审批之日起10日内启动技术审评。对申报资料如有异议或需补充内容时,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事项。药审中心在收到补充资料后5日内重新启动技术审评。

药审中心在技术审评完成后即通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和申请人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于药审中心通知发出后20日内进行,检查结论需于检查完成后10日内作出并送达药审中心。现场抽样检验的样品,应于5日内送达药品检验机构。药品检验机构应优先安排样品检验,在最长不超过90日内出具检验结论。

很多人没有注意到,这里有一些重大变化。2007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61、62条规定,申请人应在接到CDE的通知后6个月内申请生产现场核查,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原称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30日内安排现场核查。现在完全去掉了申请人的主动申请环节,并且直接将时间压缩到了20天。

样品检验最长不超过90天,对省药品检定所有个成文的限制,也是原法规中没有提到的。当然,省所太忙,该催还得催。

我们拉一下此前的数据,从通知现场核查到收到药品检验报告的周期,平均值为292天,大约10个月。而今后要压缩到了4个月内(20天+90天),实在是大大提高了效率!

另外,目前已经通知现场核查、尚未安排核查的受理号为231条,截至今日,其平均时限已达到990天,即33个月。其中,超过60天的受理号已有212个,占比高达92%。我估计这里面主要原因是,企业自己未主动申请进行核查。新办法出台之后,这些受理号已经超时限,如何处理呢?

3.仿制药注册申请。

药审中心自仿制药注册申请被列入优先审评审批之日起10日内启动技术审评。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应一次性告知补充事项。药审中心在收到补充资料后5日内重新启动技术审评。

各位看官,这里面提到了两个环节的优先,启动环节和发补环节。发补回来5天就重启审评,这速度可不一般哦。另外,去年的改革文件中,强调了仿制药的首战即决战、一战定乾坤,不给任何发补机会。而在本文,这里做了补充,对优先审评的仿制药申请,有一次额外的发补机会。又见政策叠加,怎不叫你玩命拼抢!

4.对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对解决临床需求具有重大意义的新药,申请人做好准备工作后可随时提出与药审中心当面沟通的申请,审评人员应在10日内安排会议交换意见。在临床试验阶段,药审中心应保持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指导并促进新药临床试验的开展;若根据早期临床试验数据,可合理预测或判断其临床获益且较现有治疗手段具有明显优势,允许在完成Ⅲ期确证性临床试验前有条件批准上市。

这个也是新东西,好东西,破例批准在在III期临床试验完成前上市!应该是指SARS之类的防治药物了。

(四)报送。药审中心在收到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后5日内完成综合审评报告,3日内报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批。对于在综合审评过程中发现需要重新审评的情况,则根据具体情况优先安排。

首次限定了三合一的审评周期,5+3=8天内报总局审批。

(五)审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接到药审中心报送的审核材料后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首次限定了审批周期,必须赞!


三、优先审评审批工作要求

(一)药审中心对优先审评审批的新药注册申请,应建立与申请人的会议沟通机制和网络咨询平台。审评人员不与申请人私自交流。对于优先审评审批的药品注册申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优先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的核查。

优先审评审批,优先安排临床试验核查。处处先机。

(二)核定优先审评审批的药品时,对原料和制剂关联申报的,应二者均同时申报。如二者接收时间不同步,以最后接收时间为准。

这就好比领结婚证,情侣需全部到场。避免一人提前占座,以最后接收时间为准。

(三)申请人在提交优先审评审批申请前,申报材料应符合相关的技术原则要求并做好接受现场检查的准备工作。对于申报资料存在较大缺陷、临床试验数据失真或未能按期接受现场检查或送检样品的,直接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于申报资料存在真实性问题的,3年内不再接受申请人对其他品种优先审评审批的申请。

瞎折腾乱占座的,胆敢占用优先审评资源,必须早点干掉,而且要有惩戒措施。否则,为了抢到优先券,保不齐真有人敢抢时间编资料。

(四)在技术审评过程中,发现纳入优先审评审批范围的品种申报材料不能满足优先审评条件的,药审中心将终止该品种的优先审评,退回正常审评序列重新排队。

这次的政策真挺完善,同时设置了纠错程序。不过,这里说的是“重新排队”,加速失败,反会后退哦!

(五)对于临床需要并已在美国、欧盟及我国周边地区上市的进口儿童药品,其在境外完成的相关临床试验数据可用于在中国进行药品注册申请。

这条政策会极大繁荣大大小小的药品研发公司了,正愁不知如何立项呢。这个周边地区好有想像力啊。日本、韩国、台湾、俄罗斯,这是最容易想到的。那个啥,朝鲜、尼泊尔、蒙古……也算,大哥,你来趟个路呗。

(六)承担受理和检查核查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药品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查、研制现场核查和(或)生产现场检查,防止不具备审评条件的药品注册申请进入审评环节。

将来这块信息肯定要联动了,而且最有力的办法是集中到一个部门来管理信息。还是我上面说的预测,一个更为强大、集权的药审中心是必然!

(七)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药品的注册申请,将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医药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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